南字发〔2017〕1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发放和使用,切实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各类暂时性困难,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分为校级补助和院系补助,校级补助的使用管理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院系补助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 我校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突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医药费用较高,家庭承担困难的;
(二)学生家人突患重病或家庭突遭变故,学生经济来源和学业受到较大影响的;
(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但学校未对其进行困难认定,缺少基本生活费用,影响学业的;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较远,寒暑假交通费支出较大,家庭承担困难的;
(五)其他需要给予补助的情形。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直接补助确有需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经由相关职能部门或院系审批后,补助金额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标准由职能部门和院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校级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每生每次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5000元,院系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每生每次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2000元,每生每学年获得学校和院系补助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特殊情况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向院系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校级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南京大学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至院系辅导员;
(二)辅导员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院系主管领导进行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并确定临时困难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院系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南京大学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至院系辅导员;
(二)辅导员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初步确定困难补助类别及补助金额;
(三)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并确定临时困难补助金额。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和院系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获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补助金额。
(一)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在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情况较为明显;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思进取;
(四)学生有违纪违规行为;
(五)其它违规使用补助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负责解释。